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、设备上,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,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,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、提示作用。
一、按要求制作实验室安全信息牌
1.每间实验用房(包括实验室、准备室和药品室等)门口应挂有实验室安全信息牌。
2.安全信息牌内容应包括:
(1)安全责任人以及第一时间能联系到的有效电话。
(2)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。
(3)涉及危险因素类别,如高温、高压、易燃液体、易燃气体、易燃固体、生物安全等。
(4)防护措施,比如防护服,防护眼镜等。
3.实验室安全信息牌应及时更新
二、实验室内各类安全警示标识要求
1.要结合实验室不同场所,特别对危险物品、危险设备、安全设施、易发事故或危险性较大场所和要害部位,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设置安全标识,警示、告知、指导师生的日常行为。
2.涉及危险化学品场所,必须为师生提供《安全技术说明书》,并根据物品的理化性质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识牌,使师生能够直观地了解该物品的理化性质、危险因素以及应急措施。
3.根据需要设置禁止、警告、指令、提示的安全标识,指导师生的工作行为,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,应张贴针对性强的安全标识,告知师生该场所风险及应急措施,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及应急能力。
4.安全标识粘贴要求。标识的高度,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;安全标识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,其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°角;安全标识不应设在门、窗、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,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。多个安全标识在一起设置时,应按警告、禁止、指令、提示类型的顺序,先左后右、先上后下地排列。同一实验室内相同设备、设施上安全警示标识的粘贴位置原则上应保持整齐划一。
5.实验室购买、自制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GB2894-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。
6.加强安全标志的日常维护和管理,至少每半年对投入使用的安全标志检查一次,如发现有破损、变形、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,应及时修整或更换,确保安全标志的完好使用。